(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二) |
地區:個人資料利用所列對象(下列第(三)項所列對象)之所在地。 |
(三) |
對象:本行、本行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子公司、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如:台南人身、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四) |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 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 |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四)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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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