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條款

壹、服務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解釋

     一、 載具(eToken):係指供憑證儲存之硬體,具一定安全規格,供使用者於交易放行時使用。
     二、 電子憑證:係指使用憑證,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之服務,包括「轉帳交易服務」、「檔案傳輸類服務」及嗣後企業網路銀行新增應使用憑證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 動態密碼產生器(OTP):指一次性動態密碼器,其運作模式是透過特殊演算法計算出一組動態密碼,每一組數字都是唯一的,且不可重覆使用,產生之動態密碼係作為覆核交易放行之用。
     四、 約定轉出帳號: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以書面約定,作為立約人以轉帳支出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不含支票存款戶、定期存款、聯名戶、備償專戶及籌備處帳戶)。

第二條 「授權管理者(或稱授權主管)」及「授權管理」

     一、 授權主管:立約人依 貴行提供之「授權主管密碼函」成功登入企業網路銀行者,即為授權主管,授權主管擁有授權管理(設定)交易最高權限。
     二、 授權主管應於立約人申請企業網路銀行後一個月內,依授權主管密碼函上方之初始「授權主管代號」及「密碼」登入企業網路銀行並立即執行變更;倘逾一個月,密碼函將自動失效,立約人應親至 貴行以書面申請「授權主管密碼重置」,密碼忘記或錯誤連續達三次亦同。
     三、 授權主管負責管理(設定)內部使用者人員之交易權限及簽核流程等功能。

第三條 角色與使用者人員行為等同於立約人

     一、 授權主管啟用授權管理所設定之「角色」與「使用者人員」於授權所為之行為視同於立約人之行為,若因角色與使用者人員行為所致立約人之損失,由立約人自負其責;若致 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失,立約人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立約人瞭解依「使用者代碼、密碼」登入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所為之任何交易,該風險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控管。為減少授權風險之發生,立約人得透過授權主管啟用授權管理設定簽核流程、使用交易覆核機制,加以控管帳戶之交易活動,惟立約人並應瞭解簽核流程仍屬有授權風險,亦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控管。
     三、 角色與使用者人員逾越授權主管設定之交易權限, 貴行系統將不予執行交易。

第四條 電子憑證/載具(eToken)

     一、 立約人使用 貴行企業網路銀行之憑證服務,供 貴行檢核立約人電子文件之效力,憑證之期限、使用範圍及憑證用戶之相關義務,悉依憑證機構之規定辦理。
     二、 立約人瞭解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如同紙本之印鑑證明,同意以與 貴行約定之憑證作為企業網路銀行憑證類服務之交易認證依據,倘因立約人操作不當等情事造成立約人之損害,概與 貴行無涉。
     三、 立約人對於經由 貴行申請之憑證,若懷疑登入憑證系統之密碼,可能遭他人得知或電腦故障致無法再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盜、搶奪、複製時,立約人同意應立即登入企業網路銀行自行辦理「憑證暫禁」等事宜。立約人亦可向 貴行提出申請,惟提出申請前,遭冒用所生之損害,立約人同意自行負責。
     四、 電子憑證相關辦理事項:
         1.申請辦理憑證「暫禁或註銷」,立約人得透過企業網路銀行辦理;或至 貴行以書面申請辦理。
    2.憑證已設定為「暫禁」時,立約人應親至 貴行以書面申請憑證解禁。
    3.憑證已到期或逾期時,立約人同意自行登入企業網路銀行辦理「憑證展期」作業。
    4.若為重新申請憑證,立約人同意 貴行核發新電子憑證嗣後所有一切使用規定及手續費用之收取,均依 貴行「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五、 「載具密碼」若連續錯誤達3次即被鎖定,若遺忘該密碼或該密碼被鎖定,立約人應親至 貴行以書面辦理申請載具密碼重置後,始得繼續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之服務。

第五條 動態密碼產生器(OTP)

     一、 動態密碼產生器:係僅提供立約人使用內部授權之安全控管解決方案,並非下達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仍須藉由電子憑證進行或其它經由主管機關同意之交易指示。
     二、 自申請日起,凡立約人以授權主管於企業網路銀行中設定使用者人員(即「被授權人」)執行設定動作,則前述被授權人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項目時,均得以動態密碼機制為執行各項服務項目有效之依據。凡依動態密碼機制所為之各項服務項目,均為合法、有效並對立約人有拘束力。立約人同意對其申請之所有憑證或授權使用本約定書業務之被授權人,就其依本約定書所為之任何行為皆負完全責任,如致 貴行受任何損害或損失,並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檔案傳輸類服務

     一、 立約人同意依 貴行指定之檔案規格作成檔案,使用憑證經電子簽章傳送至 貴行,該檔案資料具有不可否認性,立約人不須列印轉帳清冊及轉帳申請書供 貴行核對,惟立約人應自行確認傳送 貴行辦理之檔案資料正確性。
     二、 檔案傳輸作業完成後,立約人應查詢結果,核對檔案傳輸資料。如有疑義,立約人應儘速以電話、書面或當面向 貴行查詢。
     三、 立約人傳送檔案資料如因錯誤而發生無法入帳、誤入帳戶、誤扣帳戶、或轉帳金額錯誤等情形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四、 立約人利用網路傳輸之檔案帶有病毒,致 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
     五、 貴行若因設備故障或立約人傳送時間延誤等原因,致作業無法如期辦理時, 貴行得以改於次營業日入帳且均免負其責。

第七條 轉帳類交易服務

     一、 立約人首次申請使用企業網路銀行,除另有約定外,於 貴行所開立之台、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皆預設為約定轉出帳戶(除支票存款、定期存款、聯名戶、備償專戶及籌備處帳戶外),邇後新開立台、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亦同。若台、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欲變更為查詢功能,須事先以書面方式申請,恢復時亦同。
     二、 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間轉帳(含定存轉存、申購基金),單筆轉出無金額限制,惟單日轉出仍受總額限制,其帳號無須事先約定。
     三、 立約人轉帳作業,分為即時轉帳(即時扣帳)與預約轉帳二類,於申請預約轉帳當時,經 貴行檢核憑證之有效性後, 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
     四、 立約人使用轉帳交易服務(含檔案傳輸類服務之線上扣款),係由 貴行依立約人之付款指示,透過網際網路,將款項轉入自行(指 貴行各分行間之交易)或跨行(指 貴行與其他銀行間交易)之帳戶。立約人為付款指示時,應仔細檢核入戶帳號、戶名與金額,始予放行確認。
     五、 立約人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時,依設定簽核流程,由立約人自行設定控管並確認受款帳號及戶名無誤,因轉帳所生之相關手續費,逕自立約人約定之轉出帳戶內扣取,立約人不得異議。
     六、 立約人辦理「預約轉帳服務」相關事項:
         1.轉出帳戶辦理預約轉帳之時間,可預約次日起一年內之轉帳交易。
    2.預約(台、外幣)後之轉帳當日,存款不足或遭圈存、扣押或因匯率變動致使轉帳金額超過約定限額時,轉帳交易即自動取消, 貴行不另行通知。立約人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應於預約生效日前一日(不限營業日)取消原預約交易。立約人辦理結清、移存帳戶、終止企業網路銀行轉帳服務或申請取消第三人轉入帳戶,則同時取消原預約轉帳交易。
    3.請於預約轉帳交易日自行查詢轉帳處理結果,如因轉出帳戶戶況 (如:結清)、轉帳金額逾交易限額或其他因素,致預約轉帳交易無法完成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4.於同一交易日有多筆預約交易時, 貴行無需依立約人預約順序執行交易,倘因此致所預約之交易全部或一部未完成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七、 立約人利用企業網路銀行轉帳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營業日下午15:30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而致退票,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八、 立約人同意整批轉帳指定日前,將轉帳款項於前一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轉入轉出帳戶,以避免存款不足導致交易不成功。
     九、 立約人為臺幣跨行轉帳交易,如因收款行、收款帳號、收款人戶名等資料輸入錯誤,由 貴行將退匯款項逕至撥回原轉出帳戶,跨行匯款手續費不予退還,因退匯導致之錯誤或損失,立約人自負其責。
     十、 立約人使用企業網路銀行辦理轉帳作業(含整批轉帳),其匯費概依 貴行一般跨行匯款標準計付。
     十一、 貴行若因設備故障或立約人轉帳款項交付時間延誤等原因致整批轉帳無法如期辦理時,同意 貴行得臨時停止作業,通知立約人自行臨櫃處理,或由 貴行改於次營業日辦理。
     十二、 關於轉帳額度(含檔案傳輸類服務之線上扣款)控管,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1.立約人當日累計最高轉帳總限額,得與 貴行約定。
    2.立約人可自行訂定「約定」及「非約定」轉出帳戶每日累計轉出最高限額。
     十三、 付款指示訊息若屬跨行交易者,傳送之付款指示訊息中,包括轉入帳戶之收款銀行、收款帳號及收款戶名(或統一編號)等。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以通匯系統或其他跨行系統匯出款項,此匯款作業, 貴行對轉入帳戶之收款銀行、收款帳號及收款戶名(或統一編號)之正確性,不負認定之責,需依入帳銀行之檢核標準進行檢核之。

第八條 餘額不足重新扣款

     「(預約)單筆轉帳」、「(即時及預約)整批/多筆/薪資」轉帳交易,若當日轉出帳號餘額不足扣款時,由系統定時再次發動扣款,系統重行扣款時間為08:00-15:00每半小時自動扣款一次,若最後扣款餘額仍不足扣款始以交易失敗處理。

第九條 定期存款交易(含外幣)

     一、 以一般活期性存款帳戶轉開無實體定期存單(電子存單),該筆電子存單不提供「質借」、「質權」設定功能。存單解約、續存設定、變更等交易,須於企業網路銀行中辦理。
     二、 以綜合存款帳戶轉開之綜合存單,依雙方簽訂綜合存款約定項目及條款辦理,存單解約、續存設定、變更等交易可於企業網路銀行或臨櫃方式辦理。
     三、 立約人以一般活期性存款帳戶轉開電子存單,轉存入以預約次日起(台幣)7個營業日內及(外幣)30日內為限。
     四、 電子存單開立後,其變更到期指示(到期是否續存、本利續存、本金續存)、變更續存次數等交易可於企業網路銀行申請變更外,轉存帳號、起存日、期別、存單金額及利率計息方式均不得申請變更;存戶辦理電子存單相關交易時,應審慎決定各項條件。
     五、 未約定自動轉期者,屆到期當日將本息自動轉入原扣款帳戶,該筆存單即視為到期解約。

第十條 支票兌付管理

     立約人申請支票兌付管理服務,應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1.立約人應於開立支票予持票人後,至企業網路銀行支票兌付管理系統(「單筆開票建檔」或「整批開票管理」)上傳所開立支票明細【如:票別、票據號碼、票據金額、發票日(到期日)】,以利系統控管及維護票據狀況(已兌付、未兌付)。
    2.立約人倘因疏忽漏鍵或誤鍵開票明細(或因電腦系統/通訊設備故障等因素),同意 貴行仍應遵照現行支票作業規範(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相關條款)予以兌付。

第十一條 外匯交易服務

     一、 立約人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網路銀行業務,應遵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外匯法令規定及貴行開戶相關作業規範辦理。
     二、 立約人同意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業務結匯之匯率,除另有議定外,實際成交匯率依實際交易完成當時之牌告匯率為準,尚未執行結匯交易前查詢所得之匯率僅供參考,已成交之外匯交易,不得撤銷。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暫停本約定書相關外匯結匯之服務。立約人針對匯率有特殊需求時,須親洽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
     三、 立約人辦理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限轉入 貴行之本人及他人帳戶。另外匯活期性存款與台幣活期性存款間之互轉,限入立約人本人帳戶。
     四、 立約人轉入 貴行本人帳戶不限金額,惟辦理外匯活期性存款與台幣活期性存款互轉,每人每日累積最高限額 (臨櫃交易及網銀交易合併計算)各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伍拾萬元 (不含)。前項金額限制 貴行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視情況調整之,並於貴行網頁上或營業場所公告。
     五、 立約人同意透過貴行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之限額如下:
         (一)約定轉帳匯款每日交易總額限額,除另有約定外,最高限額為等值新台幣叁仟萬元。
    (二)非約定轉帳匯款每日交易總額限額,除另有約定外,最高限額為等值新台幣叁佰萬元。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應至貴行櫃檯辦理。前項金額限制貴行得視情況調整之,並於貴行網頁上公告。
     六、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立約人應悉數承認,絕不異議。如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令不得辦理時,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七、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自當確保台幣取款帳戶或外幣帳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餘額足夠,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扣款不成功而無法順利執行外匯作業時,其後果由立約人自負責。
     八、 進出口業務:
    
     (一)服務內容:
    立約人得透過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平台進行進口及出口業務查詢及申請等交易。
     (二)立約人申請開發或修改信用狀時:
    (1)立約人應於貴行約定之開發信用狀額度及期間內進行本項交易。
    (2)立約人應遵守國際商會現行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相關規定。
    (3)立約人同意並了解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平台辦理信用狀之開發或修改,限信用狀內容及相關交易憑證之傳輸,保證金及相關費用授權貴行自立約人帳戶扣帳(限已簽訂扣繳借款本息/費用/款項授權書者)。
    (4)立約人同意並了解辦理信用狀之開發或修改,如其條款不為 貴行接受時, 貴行得通知立約人退回該筆申請。
     九、 匯兌業務:
    
     (一)服務內容:
    立約人得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匯出及匯入業務查詢及申請等交易。
     (二)立約人申請匯出匯款時:
    (1)立約人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匯出匯款時,匯出匯款之受款人及受款行資料,立約人應自行核對確認,倘因受款人及受款行資料錯誤,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外匯匯出匯款錯誤、延遲、不能送達或無法完成時,概由立約人自行承擔, 貴行不須負責。
    (2)立約人辦理匯出匯款時,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立約人或貴行所指定,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3)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証明文件臨櫃辦理。如於網路銀行辦理結匯,結匯金額需計入立約人當年度結匯額度。
     十、 立約人就轉出帳戶辦理預約轉帳交易:
    
     (一)貴行本人帳戶互轉及 貴行本人帳戶轉入 貴行他人帳戶之轉帳交易,可預約次日起90日內之轉帳交易。
     (二)跨行轉帳匯款交易可預約次日起30內之轉帳匯款交易。
     (三)如預約之交易日無相當日或適逢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執行該交易。
     十一、 如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終止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服務。
     十二、 立約人使用貴行所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立約人當儘速至貴行原開戶單位補充完成。
     十三、 網路銀行外匯交易營業時間為貴行營業日上午9:15至下午3:30止(除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帳戶查詢時間為二十四小時服務。
上述時間如有變動, 貴行將隨時於網站或營業場所公告並調整辦理。

第十二條 電子郵件通知服務

     一、 立約人辦理台外幣轉出交易時,得於特定欄位輸入電子郵件地址,轉出交易執行之電子文件傳送至 貴行時, 貴行電腦即發送電子郵件通知。
     二、 貴行提供本項服務悉依本約定條款相關規定及各項約定事項為之, 貴行並不就立約人所填載電子郵件信箱(email address)之收件人是否為有權收受該等訊息之人及所填載資料正確性負審核之責。若因立約人填載資料有誤,致 貴行作業錯誤或致使第三人知悉立約人相關資料,悉由立約人自負其責。
     三、 立約人知悉並瞭解電子郵件通知係為本系統之提醒服務,內容僅供立約人參考,並非 貴行出具之正式證明文件,若電子郵件通知所載資料與 貴行電腦所載之資料不符,概依 貴行電腦所載資料為準,惟立約人得提出相關事證證明 貴行電腦所載資料並非真正。立約人不得以該等訊息之內容對 貴行為任何主張或抗辯。

第十三條 行動APP服務

     一、 企業網路銀行申請後,立約人可透過智慧型行動電話(iPhone或Android)或智慧行動裝置下載本行專用行動網路銀行軟體,直接取得行動APP服務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行動APP服務為延伸提供企業網路銀行之服務,故使用方式、業務規範等均依照貴行企業網路銀行規定辦理。
     三、 立約人應使用 貴行提供之軟體(如智慧型手機應用軟體)進入本項服務,如非使用 貴行提供之軟體,致生損害,立約人應自負其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貴行企業網路銀行服務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機制,應至少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修)定經主管機關洽悉或核備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履行確保電子文件安全之義務。
     二、 貴行同意就 貴行所提供之企業網路銀行服務,若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故意或過失對立約人、 貴行或第三人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 貴行應負責處理,並就立約人或第三人因此所產生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三、 本約定書各項交易之服務時間悉依 貴行各項服務受理時間為準,並以 貴行每一營業日對外營業截止時間即15:30 為本、次營業日帳務之切換點,休假日之交易併次營業日處理。
     四、 本申請書所約定之功能、作業或服務種類、營業時間、次數限制、貨幣單位等,除另有約定外,由 貴行訂定,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且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立約人自公告指定調整之日起願依調整後新規定辦理。
     五、 立約人同意使用企業網路銀行時,以雙方約定(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或網站公告等)為通知方式,惟交易明細對帳單仍依原存款對帳單為主要通知方式, 貴行得不再額外寄送網路交易對帳明細。
     六、 如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企業網路銀行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時, 貴行得終止或暫停立約人使用企業網路銀行之部分或全部服務項目。
     七、 立約人同意如因 貴行、其他金融機關、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憑證機構、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等之電腦系統或通訊設備故障或因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相關系統或設備無法運作時, 貴行得暫時停止各項服務,立約人絕無異議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
     八、 其餘相關事項立約人均承諾依循與 貴行有關存款業務之各項約定辦理。立約人應促使被授權人遵循本約定書及另立約定書各項之約定條款及其 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貳、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約定書係 貴行「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書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個別契約書不得牴觸本契約書。但個別契約書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洽客服電話0800-611-020詢問。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約定書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SSL加密、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等)通知立約人。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同上)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等)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同上)向 貴行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六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15:30,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告知該筆交易是否成功。

第九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書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銀行不得收取。電子憑證認證服務費、載具、動態密碼產生器等費用則應於申請時或展期時繳納。本約定條款所定之收費標準,請詳閱 貴行網站上公告之「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等)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一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等)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同上)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同上)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同上)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等)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書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客戶終止約定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終止約定

     貴行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約定書: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約人違反一般約定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二條 約定書修訂

     本約定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通知、簡訊、Email、公佈於 貴行網站等)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同上)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同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書: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約定書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約定書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四條 法令適用

     本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及 貴行有關規定或一般銀行同業慣例辦理。

第二十五條 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書而涉訟者,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標題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七條

     本申請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銀國法令規章、 貴行相關規定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