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隱私權保護

京城銀行網路銀行-隱私權保護政策

非常歡迎您光臨京城銀行網路銀行(以下簡稱本網站)!為了讓您安心的使用本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並允許本網站在必要時記錄、使用您個人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我們在此先向您說明本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

資料安全防護之承諾

為保護您資料之隱密性及完整性,本行採用網路防火牆並輔以入侵偵測系統及全行防毒機制保護資訊系統,避免不法侵入及惡意程式之破壞。資料之傳輸除以SSL機制保護外,對重要機密性資料,輔以密碼學及數位簽章等機制,強化資料傳輸、儲存及運用之安全。

本網站與第三者共用個人資料之政策

本網站絕不會任意出售、交換、或出租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團體或個人。惟有下列三種情形,本網站會與第三者共用您的個人資料。
已取得您事前同意或授權允許使用之相關約定或其他本網站與您所簽訂之契約規定外。
除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司法單位因公眾安全,要求本網站公開特定個人資料時,本網站將視司法單位合法正式的程序,以及對本網站所有使用者安全考量下做可能必要的配合。
為了提供您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共用您的資料時,本網站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Cookie技術之運用

為提供更完善的個人化服務,本網站可能會使用Cookies。所謂Cookies,係指伺服端為了區別使用者的不同喜好,經由瀏覽器寫入使用者硬碟的一些簡短資訊。
    

  自我保護措施

請妥善保管您的使用者代碼、密碼及任何個人資料,不要將任何個人資料,提供給任何人或其他機構,尤其是密碼。在您使用完本網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功能後,請務必記得登出網銀,若您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以防止他人讀取您的個人資料或信件。我們建議您不要將密碼揭露給任何人,本行絕不會在電話或電子郵件中詢問您的相關密碼。

  隱私權保護政策之修訂

本行將會視需要(如: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業務需求、科技進步與法令規章修改等)修改本網站所提供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以落實保障您隱私權之立意。當我們完成隱私權政策修改時,將立即刊登於本網站上,以醒目標示提醒您前往點選閱讀,請您隨時上網參覽,以保障您的權益。

  您還必須知道的個人隱私其他事項

本網站在收到您傳送的資料後,將盡最大的努力確保儲存於系統中的安全性。由於網際網路資料的傳輸無法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故您必須自行承擔網路上交易的風險,因此再次提醒您,無論何時您自願於網際網路上(如:在留言板、新聞討論區或者在聊天區..等)透露個人資料,均可能會被他人蒐集和使用。換言之,如果您於網際網路公佈可被公眾讀取的個人資料時,您可能會收到其他團體或個人主動提供的電子郵件。所以基本上,您的密碼及任何帳戶資料的保密性必須由您自行負責。

  京城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 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日後更新內容請見本行官網 www.ktb.com.tw 公告)。

  蒐集之目的:

外匯業務;存款與匯款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票據交換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授信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投資管理業務; 信託業務;保險業務;財產管理;票券業務;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消費者保護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資(通)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憑證業務管理;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商業與技術資訊。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個人資料利用所列對象(下列第(三)項所列對象)之所在地。
(三) 對象:本行、本行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行所屬子公司、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如:台南人身、府城財產保險代理人公司)、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 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